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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4月23日 星期二

違例建築工程損害客戶利益

  地產代理在處理住宅物業的租賃時,須採取措施核實物業是否涉及違例建築工程,並如實告知客戶相關事實及風險;同時須提醒客戶在進行交易前,應先尋求法律意見,否則代理有可能被監管局紀律處分。

  一名地產代理公司營業員安排租客視察一個設有天台搭建物的村屋。該營業員已知悉該搭建物屬違例建築物,但並沒有就該違例搭建物所涉及的風險提醒租客先尋求法律意見,才繼續該物業的租賃交易。

  在訂立臨時租約及正式租約後,該租客接獲律師通知,該搭建物屬違例建築物及並未獲屋宇署批准。該租客遂向監管局作出投訴。

涉事營業員已被譴責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營業員沒有提醒租客在進行租賃交易前,就租住附有違例建築的物業所涉及的風險尋求法律意見,未有遵守執業通告(編號10-01(CR))的指引,因而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2.1段:「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熟悉並必須在執業時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本操守守則,以及由監管局不時發布的所有其他指引。」

  此外,該營業員在臨時租約及正式租約上錯誤填寫該物業的地址,違反了《操守守則》第3.5.1段:「地產代理和營業員在履行職務時必須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考慮到個案的性質、持牌人的違規紀錄及同類個案的罰則,委員會決定譴責該名營業員,並在其牌照上附加條件,要求他在24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畫下的24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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