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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4月18日 星期四

小心核實分租限制

  地產代理在處理分租物業時,應先審視物業業主與主租客簽訂的原租約中有否分租限制,核實是否須先獲得業主同意才安排分租,否則有可能被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處分。

  1名地產代理在1宗住宅物業的租賃交易中,為原租客安排將物業轉租予1名分租客,並為雙方訂立租約。不過,該地產代理並沒有審視業主與原租客之間所訂立的原租約原來訂有不可分租的條款,他亦沒有核實該原租客是否已獲得業主的同意。

  其後,業主發現物業被轉租,遂以違反租約為由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該物業的管有權。分租客其後向監管局投訴該名地產代理。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在安排原租客與分租客訂立租約之前,未有核實原租約有否任何限制分租、轉租或部分轉租的條款,或有關安排是否得到業主的同意,因而沒有遵守監管局發出的相關指引;結果該從業員被委員會譴責、罰款1000元及在牌照上附加條件,要求他必須在24個月內取得持續專業進修計劃的12個學分。

  消費者如想得知更多有關訂立租約時應注意的事項,可參閱上載於監管局網頁的《非本地學生在香港租屋指南》、《安心租屋指南》及《訂立租約須知》等消費者教育小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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