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一直認為,離婚案是最難處理的案件,事關離婚的法律及程序雖然清晰,但當事人卻往往受負面情緒主導而作出非理性的決定。一般來說,雙方較少爭議「離婚」本身,但在贍養費和家庭資產的分配問題上卻會寸步不讓,至於子女的撫養權,就更加是「冤」家必爭之地。
離婚雙方在庭上庭外爭奪子女已是屢見不鮮之事,而處理撫養權的困難性在近日元朗街頭的一場「嫲婆乖孫爭奪戰」便可見一斑!筆者便見過不少人為了住屋問題,或是為了逼使對方在贍養費問題讓步而「挾天子以令諸侯」。亦有人禁止對方探視子女,令對方一時意氣而到學校「搶人」,最終要報警處理。
至於在法庭之內又是如何爭奪的呢?首先,法庭在處理撫養權和探視權時均會以家庭子女的利益為前提,而與其親生父母見面是家庭子女的權利。因此,法庭絕不會因為其中一方有外遇或沒有支付家用等不當行為而拒絕其探視權。法庭也會考慮很多因素,倒如子女的意願和現時的管養狀況等等。
不過,所謂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為了得知實際情況,法官多會指示社會福利署撰寫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經由社工通過家訪,以了解雙方、照顧者及子女的狀況和意願,報告並會向法庭提出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而法庭很多時都會接納報告的建議。
筆者在此想說一句,離婚案中子女往往是最大受害者,無論孰是孰非,實在不應把子女當成鬥氣的工具。而夫妻緣盡,事已至此,與其花錢打官司傷害對方,不如及早了斷瓜葛,重新出發。
執業律師
羅潔儀
法理之間——清官難審家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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