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很少留意娛樂新聞,不過最近一宗女藝人懷疑與一有婦之夫拍拖,其友人為女藝人澄清男方早已與其妻子於2017年分居,因此男方其實已是「單身」。
筆者聽畢不免職業病發作,要談談離婚的程序。
在香港,法庭唯一接納雙方離婚理由為「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而呈請人亦必須向法庭證明有以下其中一項情況,即:
(一)雙方已分居一年而對方同意離婚;
(二)雙方已分居兩年;
(三)對方的不合理行為,令呈請人無法合理地期望與他同住;
(四)對方曾與人通姦;或
(五)對方遺棄呈請人最少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分居不一定要搬離住所,即使雙方仍住在同一屋簷下,只要各自生活,沒有進行性行為,其實也算是分居。
很多人誤以為,離婚只要簽字作實便回復單身。
事實上離婚案除了要解除婚姻外,還須處理家庭子女的撫養權、探視權和生活費,以及分配家庭資產和決定是否支付對方每月贍養費。
而一對夫妻走到離婚這一步,很難可以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
即使雙方合作毫無爭議,以共同申請的方式往往也需半年至九個月才能走完整個離婚程序。
假若雙方有爭議的話,離婚案更會變成官司,須進行「解決財務糾紛」和「排解子女糾紛」程序,屆時雙方亦需要親身出席聆訊,花時可能以年計。
在無爭議的情況,呈請人把呈請書送達給答辯人,而答辯人簽回送達確認書,則呈請人可以申請排期審訊以讓法庭頒下臨時離婚令(Decree Nisi)。
在發出臨時離婚令的6個星期後,便可以申請頒下絕對離婚令 (Decree Absolute)。
在法庭頒發絕對離婚令後,雙方才叫做真正的回復「單身」。
執業律師
羅潔儀
法理之間——離婚‧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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