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被控於今年八月二十三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滙豐銀行一名僱員提供一隻手錶的饋贈,作為協助他們在滙豐銀行開設滙霖的公司戶口的誘因或報酬。案發發日,二人同到案中的滙豐銀行打算開設公司戶口,聲稱涉及以億計資金。其間女被告趁職員往取茶點予他們時,把袋子放在職員椅下。
職員事後發現椅下的袋子,內有手錶,即致電被告,被告拒絕收回,表示送給職員的小禮物作謝意。最終銀行拒絕被告的開戶申請,欲透過電郵通知時,卻得悉電郵地址失效。
辯方求情指,女被告退休前是解放軍後勤人員,患有心臟病,事後感到焦慮,並親自撰寫求情信,表示自己不熟悉香港法律,已知道犯錯及誠心悔改。而案中銀行沒有損失,涉案腕錶價值不高,而且該錶是女裝,惟職員是男子,反映被告不是有心賄賂。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十六日,以候女被告醫療及背景報告,其間還柙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