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嫌去年在網上發布文章,宣傳及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陳慧敏今於西九龍法院裁定鄒幸彤罪名成立。鄒被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刑期與區域法院另外兩案分期執行,即加監10個月,總刑期為22個月。
陳官裁決時指,雖然《公安條例》並無訂明警務處處長可以「公共衛生」為由禁止公眾集會,惟陳官認為鑑於2019年冠狀病毒大流行,相關法例中所指的「公共安全」之概念涵蓋多方面,當中包含對公眾的生命和身體健康所構成的風險和威脅。
至於鄒提出警方於本案中的拘控不符合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因會限制了其言論、集會和示威自由的權利。陳官反駁指鄒援引的案例沒有考慮到疫情背景,控罪亦與本案完全不同。縱使鄒六四當晚未曾出席集會已遭拘捕,但當時她已經完成罪行,即分別在5月29日及6月4日在社交網站及報章上發文,故不存在任何預防性拘捕。
陳官強調,集會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任何參加集會人士絕不能以行使言論和集會自由為名,而罔顧遵守法律的責任,為所欲為。鄒不能辯稱因為行使集會或言論自由而被拘捕、定罪和判刑,即使她被定罪,皆因僭越了法律的界線,以嚴重違法的手段煽惑他人明知參與非法集結,在法律上沒有權利可以行使的。如果被告在本案中依從法律界線行事,如呼籲群眾在網上悼念六四,法律便會全面、充份地保障她言論自由。相反,一旦被告僭越了法律的界線,法庭就會作出制裁,此並非剝奪或打壓其自由。陳官認為警方盡快於六四當日拘捕被告屬必須和正確的決定,目的乃將煽惑行為制止於其萌芽階段。
針對鄒爭議控方未能證明其犯罪意圖,陳官裁定本案所涉的facebook與Twitter貼文以及刊於《明報》的文章,含有向公眾人士作出鼓勵、說服、提議和施壓的內容,又批評被告扭曲事實,辯稱涉案文章主張市民在「任何地點點起燭光」只是推卸責任。因以其背景和學歷,鄒不可能連此基本主張也無法在涉案文章表達出來,直言其說法「令人難以致信」。
陳官續指,被告在盤問下對於 「堅守陣地」一詞言詞閃縮,態度迴避。考慮到當時支聯會已在維園舉辦了31年集會,加上被告以支聯會副主席的身分發文,「堅守陣地」明顯是指維園,被告於庭上的說法,明顯是轉移視線,抵賴事實。此外,涉案文章亦有瓜田李下之嫌,被告必定明白箇中道理,但仍然撰寫文章,明顯是另有圖謀。綜合鄒的整體言行,陳官裁定其行為顯然通過計算和策劃,決心盡可能吸引公眾的注意力,給人留下影響和深刻的印象,其煽惑動機和犯罪意圖昭然若揭。
本身為執業大律師的36歲被告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在香港非法煽惑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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