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對央企新開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進行嚴肅追責
01月04日
國資委強調需要重點說明的幾個問題,首先是關於管控對象。《通知》管控對象不僅包括中央企業集團本部,還包括中央企業所屬各級子企業。
其次,關於隱性擔保。企業提供共同借款合同、差額補足承諾、安慰函、支持函等函件是否具有擔保效力,需要企業法律部門根據具體條款進行判定,具有擔保效力的則屬於隱性擔保。
另外,關於對金融子企業擔保管理要求。如確因客觀情況需要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需經中央企業集團董事會審批,金融子企業範圍參考中央企業每年度向國務院國資委報送的金融子企業決算報表庫里的企業名單。
最後是關於集團內子企業之間擔保管理要求。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係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如確因客觀情況需要提供擔保的,需經中央企業集團董事會審批,其中:子企業對母公司提供擔保適用此條規定。(j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