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內地男子被控兩項製造虛假文書、兩項行使虛假文書及一項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的罪名,於昨日(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合共30個月。
26歲的被告於2020年6月向入境處提交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聲稱自己仍然受僱於一間本地公司,並遞交相關的工作證明。入境處職員對被告所遞交的工作證明真偽存疑,而向被告作出進一步調查。調查期間,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並無再受僱於該公司,為繼續留港而偽造工作證明,並向入境處作出虛假申述,以使其申請獲得批准。被告因涉嫌製造及行使虛假文書及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而被落案起訴,並經審訊後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監禁合共30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如製造,行使或管有虛假文書,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14年。另外,任何人士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亦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15萬元及入獄14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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