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一個家庭婆媳關係惡劣,兒子於2014年不顧母親反對,以低於市價近半出售自己名下、但口頭協議與母親共同持有的住宅單位。母親其後與兒子媳婦對薄公堂,案件上訴至澳門終審法院,至昨日(10日)裁定這名男子需按出售時市價的一半連利息,賠償予母親。
單位於2010年買入,當時樓價166萬港元,由母親支付36萬港元首期和4萬多澳門元律師費,兒子則每月供款,兒子結婚後媳婦搬入共住,但婆媳關係惡劣。至2014年,兒子媳婦不顧家人反對出售單位。
法院認為兒子沒履行與母親共同持有單位的口頭協議,判兒子敗訴。法院指出,單位以318.99萬澳門元出售,但當時至少可賣599.2萬澳門元,按澳門《民法典》規定,應按當時單位的市價衡量案中母親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