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碩士生5年前就讀中大期間,受情緒病困擾,申請延期畢業兩個月遭拒,致未能畢業。女碩士生早前入稟區域法院,指控中大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賠償及道歉,並檢討相關校內政策。法官余啟肇今午於區域法院公佈判詞指,校方終止其學籍的唯一原因是女碩士生拖欠部份作業達2、3年,故不相信延期2個月足以完成,遂裁定校方並未直接或間接歧視女碩士生,駁回女碩士生所有申索。

申索人為女子C,答辯人為香港中文大學。余官引述申索人學籍終止信,指出時任研究院主管雖然曾於當中提到申索人病歷,但亦提到先前已基於申索人特殊情況,寬限了一段時間,惟申索人仍拖欠4份作業,其中3份分別逾期2或3年,故不相信申索人延長限期2個月能完成作業,更語重心長指出要短時間內完成該4份作業會對申索人造成壓力,考慮到其病況,此並不符合申索人最大利益。余官相信上文所引,為校方拒絕寬限的唯一原因,更稱讚其行文不俗。余官不認為校方拒絕任何申請均能歸因於申索人病歷,進而指控為歧視。

余官遂裁決指從呈堂證據顯示,無庸置疑中大已盡力照顧了女碩士生的特殊需要,容讓女碩士生應付4年課程,出於特殊基礎錄取入學便已是一例。余官相信女碩士生接觸中大職員時的確由衷感覺差勁,惟不幸地這並未構成歧視,故無證據支持中大一方曾迫害、騷擾、直接或間接歧視女碩士生,駁回女碩士生所有申索。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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