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委員會就一宗旅遊服務合謀定價案件,在競爭事務審裁處向4間公司,以及錦倫旅運董事總經理、旅遊業議會前主席胡兆英展開法律程序,其中錦倫旅運面臨被罰款超過417萬元。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表示,案件中的合謀安排,影響有意遊覽香港熱門景點的消費者。

競委會公布的案情指出,錦倫與 Tink Labs Limited 兩間互為競爭對手的旅遊服務供應商,於2016年至2017年期間,協議訂定他們在香港9個酒店集團旗下酒店內銷售的旅遊景點門票及車票的價格,包括8度海逸、恆豐、海景嘉福及另外6個酒店集團。有關酒店集團以及當中一間酒店內的旅遊櫃枱營辦商,擔當著「促成者」的角色,在兩名競爭對手之間傳達定價資料,積極協助落實合謀定價安排。競委會有合理因由相信相關安排損害競爭,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

調查期間,競委會與相關人士達成合作協議,將會與他們共同向審裁處申請命令,雙方同意下處理這宗訴訟,包括宣布所有合作答辯人違反了「第一行為守則」或牽涉入違反該守則,會對錦倫旅運罰款417萬7千元罰款;向海景嘉福洲際酒店罰款160萬;向合作答辯人收取競委會的調查費用及訟費;胡兆英3年內不得擔任董事。至於沒有與競委會訂立合作協議的8度海逸酒店及恆豐酒店,競委會現正向審裁處申請命令,宣布答辯人違反了「第一行為守則」,並向他們施加罰款等。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表示,案件涉案者眾多,而他們的罪責及與競委會合作的意願亦有所不同,因此在調查方面需要較長時間。這宗個案亦是競委會首次因應案件的性質及案情,運用了《條例》下多種不同的執法工具及補救方式,有效及合乎比例地解決競爭問題。案中合謀行為的促成者有機會承認其行為違法,並即時採取實質措施,以確保今後遵守《條例》; 而參與合謀安排的各方亦有機會按審裁處同意的條款,與競委會和解。本案清楚展現及早與競委會合作的好處,同時亦向所有企業發出了清晰的訊息:合謀者應盡快把握機會與競委會合作,以爭取獲得較寬鬆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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