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集會,其中黃大仙示威活動中多人被捕,其中8女4男被控暴動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法官李俊文今早於區域法院裁決指7女3男身穿全黑衣著在龍翔道暴動重要據點被制服,而附近一帶四通八達,旁觀者可在商場平台駐足,24歲男子擔任急救員更為不適暴動參與者提供治療,故推論11名男女均非無辜途人,裁定11人暴動罪成。李官續指23歲女子則因身上缺乏防護裝備,與示威者衣著全不吻合,故暴動罪脫。而2名18及21歲男子的亦因鐵鎚及雷射筆收於背囊內格不易取出,被判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李官押後案件至下月18日求情,以待索取一系列報告,罪成11男女須還押看管。眾多女被告及親友聞判激動痛哭。

李官指當日下午4時許涉案一段龍翔道有逾百上千黑衣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在場對峙叫罵,組成傘陣佔據行車路架設路障,投擲磚頭及汽油彈等,構成暴動,當時黃大仙中心南北館天橋下行車路上有障礙物,規模不小,地上掘出了大量磚頭,為暴動對峙重要據點,而本案12名被告全部在附近被捕。李官續指該處雖然四通八達,然而當時猶如小戰場,不會有無辜途人,途人會立馬離開,旁聽者也會到附近商場平台駐足觀看,被告們卻在場出現極不尋常。

李官又言除被告劉智峰和黃碧蓉外,其餘10人均身穿全黑衣著,可相互視為伙伴壯大士氣實力,減低辨識身份機會,眼罩、防毒口罩、頭盔、手套及防護衣物5類衣裝中,10人身上至少有2類,裝備性質一樣,僅程度不同,尤其是在未有疫情時間,眼罩和防毒口罩均為示威必備物品,以抵擋催淚煙。李官推論10人明知暴動都在場對峙,與參與者共同進退壯大聲勢,恃人多勢眾對抗警方,故裁定10人暴動罪成。李官另形容劉智峰為「軍隊救援兵」,所屬的聖約翰救護隊當日沒有派遣其到場,而其身穿顯眼背心,身上有大量生理鹽水及紗布,明顯擔任急救員,令暴徒知有急救服務提供,不只成為其中一份子對抗警方,更作為後盾及支援為不適者提供協助治療,增強參與者信心、持續性及激烈性,故亦裁定其暴動罪成。

至於黃碧蓉,當日身穿黑衣短袖T恤和黑色長裙褲,背長度過腰的斜孭袋,衣物明顯與示威者不同,加之身上連眼罩防毒口罩都沒有,僅有2個藍色口罩,可謂缺乏裝備,裝束全不吻合,在場雖然可疑,惟基於合理疑點裁定暴動罪脫。方銘和王明佑身上雖分別被搜出鐵鎚及雷射筆,但2者皆收於背囊內格,難以輕易取出,亦無證據顯示曾經使用,故亦裁定二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12名被告依次為21歲譚鈞朗、16歲鄧有釗、18歲方銘、19歲楊泳儀、18歲卓巧珠、17歲郭晞桐、22歲鄧茜芸、19歲戴珮玲、21歲王明佑、22歲伍祖儀、24歲劉智峰和23歲黃碧蓉,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郭小杰、張啟昌、何文謙、溫梓霖、麥浩偉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方和王則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分別管有一把鎚和一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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