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明金融前高級經理涉嫌向下屬聲稱,公司會為職級較低的員工發放佣金,以提高全組可獲取的佣金,要求下線代理交出佣金予自己處理,藉以在3個月內收取共逾64萬元「黑錢」。他否認5項「處理已知道或合理地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訟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受審。案件早前審結,暫委裁判官黃子豪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被告所有罪名成立,下令他還柙至2月14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黃官裁決時指,控方兩名特赦證人(即被告下屬)於庭上作答簡單直接,在盤問下沒有動搖。縱使辯方質疑其中一位特赦證人在聽到被告稱會有6000元底薪後,便沒有進一步查問有關業績與底薪掛鈎一事,黃官表示這也都是基於對上司的信任。加上兩名特赦證人在扣除以為自己應得的6000元底薪,以及完成強積金轉戶後所獲取的1%佣金後,便會將餘款以現金方式交給被告,做法均屬一致,裁定兩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至於被告自辯稱曾向兩名特赦證人借錢,而涉案64萬元實為二人還款。黃官反駁被告當時僅與兩位仍是學生的特赦證人認識3個月,卻願意在沒有簽署任何文件的情況下,分別向兩人借出合共逾41.5萬元,質疑他頗有生意頭腦,怎可能明知沒有保障,仍向還款能力不高的學生借出為數不少的款項,故批評其說法匪夷所思。

再者,被告聲稱不會為客人先付保單,卻願意借錢給兩名特赦證人,另一名辯方證人又無法交代借錢細節,如借錢的前因後果、欠款數目等,對辯方案情並無幫助。黃官認為借錢一事只是被告開脫的藉口,裁定被告為不誠實的證人,拒納其證供。

針對被告是否知道涉案金錢為「黑錢」,黃官指被告案發時為永明金融高級營業經理,知道員工必須完成保單方可獲佣金,並要求兩名下屬每個月報告收入數目。兩名下屬之所以願意交出底薪及佣金以外的餘款,乃因他們沒有參與相關保單,當中必然有第三方從中協助才可獲佣,以被告職級而言一定知情,相信他知悉涉案金額性質為「黑錢」,最終裁定其所有罪名成立。

27歲被告何子俊為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前高級營業經理。控罪指他涉嫌於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5筆由3.8萬至26.7萬港元不等,共逾64萬港元的現金,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仍先後5次處理有關款項,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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