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六四集會及七一遊行分別被警方禁止,不過多名市民仍上街聚集,一名六旬男子無視警員警告,又拒絕配合指示出示身份證。他今天於東區裁判法院就2宗案件承認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阻差辦公等共4罪。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把兩案同押後至2月21日判刑,期間會為他索取背景及精神科報告,判斷其精神狀態是否構成減刑因素,並下令他還押懲教看管。
案情指,當日有市民手持蠟燭於維園外的行人道聚集,警方警告他們或會違反限聚令及參與非法集結,大部分人沿路繼續前行。被告舉起「英靈不息 浩氣中華」標語及《基本法》小冊子,警員之後截停他及要求出示身分證。被告沒有理會,反稱在《基本法》保護下不應受到任意搜查,又繼續叫喊及揮動物品,其後更拍打警員的手。警員先後3次警告無效後宣布將他拘捕,被告遭制服時有掙扎,警誡下再重申不應受任意搜查。
64歲被告梁志洪沒有律師代表,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不遵從警員26083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他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同一警員。
除六四一案外,他另涉及同年7月1日在銅鑼灣東角道及記利佐治街阻礙公職人員,即警長59126;及不遵從他要求出示身分證。他今天亦承認此2罪,案情指當日的公眾集會及遊行被禁止,被告在街頭拿著3塊板,上面寫有《基本法》條文。警員要求被告於指定區域配合搜查,但他拒絕並稱警員干預其人身自由,《基本法》欺騙市民。他被鎖上手扣帶上警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求情時稱,他在60歲開始領綜援,過往曾任職酒樓雜工、地盤等不同類型的工作。他表示事發後「後悔到喊」,有可能是自己眼花、「學得唔精」或《基本法》條文印錯,因而有錯誤解讀。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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