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銀行律師Samuel Phillip Bickett,3年前涉在休班警追截港鐵站跳閘疑犯時,上前拉跌警員後施襲,導致警員身體多處受傷,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被判監禁4個月零2星期。他早前申請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杜麗冰法官今在高等法院宣讀判詞時指,上訴人辯稱他對休班警使用武力是出於自衛的說法並不成立,由涉案影片可見,上訴人壓在休班警身上,拳打休班警的面部兩至三次,再搶走休班警的警棍。杜官指其上訴理據全不成立,認為本案的定罪及刑期均屬適當,最終駁回其上訴並下令他即時繼續服刑。
杜麗冰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本案發生在2019年12月,為香港正值社會動盪最高峰期,休班警放工後被認出便會在街上被毆打,而爲了安全起見,警方在2019年9月向休班警分配伸縮警棍。當時地鐵站內亦不時發生混亂情況,有部分市民不支付車費及跳閘,法律和秩序完全陷入混亂。
上訴方認為俞在審訊時的供詞及有關證據並不一致,杜官則認為休班警俞樹生在案發當日在銅鑼灣地鐵站,正在扶手電梯用警棍襲擊一名懷疑跳閘青年,青年激烈反抗,雙方鬥爭持續數秒,俞當時只想盡快制服青年,忘記短暫鬥爭時所作的行為並不稀奇。
對於上訴人辯稱他對休班警使用武力是出於自衛的說法,杜官又指從涉案影片可見,上訴人把手持伸縮警棍的俞壓在地上,上訴人用拳頭打俞臉,捉住俞的伸縮警棍,上訴人站起來後仍用腳踩住俞的腹部,試圖搶走俞當時緊抓著的伸縮警棍,杜官難以理解上訴人以自衛作爲抗辯理由,亦認為若上訴人害怕警棍大可離開,但上訴人不但沒有離開,更用腳踩住俞的腹部,可見上訴人有支配優勢,群眾對身為警察的俞產生敵意,令俞處於劣勢。杜官經考慮後認為罪上訴理據全不成立。
另外,上訴方認為判囚4個月的量刑起點明顯過重,亦不應被加刑兩周,認為根據案例的量刑起點應是判囚3個月以下。杜官指襲警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及罰款5000元,警員執行職務時必須受到保護,而案發時正值社會動盪,繁忙時間在地鐵站內發生的,部分市民情緒高漲,清晰地聽到有人辱罵警方,不可低估任何衝突的潛在風險,故認為判囚4個月的量刑起點及加刑兩周屬適當,一併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
上訴人Samuel Phillip Bickett,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19俞樹生,而交替控罪則指被告同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近F出口梯間襲擊上述警員。他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在2021年7月被判監禁4個月零2星期,他在2021年8月獲准以現金10萬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估計尚有1個月多的刑期未完成。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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