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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信部再次就《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管理辦法提出,數據處理者境內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法律、行政法規有境內存儲要求的,應當在境內存儲,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工信部去年9月發布該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 ,經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後,如今再次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截止日為2月21日。去年9月的徵求意見稿中,對於「數據出境」曾經明確要求「核心數據不得出境」。

管理辦法稱,工信部會根據有關法律協定等處理外國工業、電訊、無線電執法機構關於提供工業和訊息化領域數據的請求。非經工信部批准,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不得向外國工業、電訊、無線電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工業和訊息化領域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