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於電台節目表示,目前《港區國安法》只包含了基本法23條其中2類罪行,仍有5類罪行未涵蓋,因此特區有憲制責任和現實原因需要就23條立法,確保有能力應對一些過去曾經發生,或者未來有機會發生的國家安全罪行。
鄧炳強指,《港區國安法》表明會尊重人權,將相關國際公約的承諾寫入法例,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例如牽涉外國或外部勢力國家級特務的滲透活動、戰爭等,才會交由國家處理案件。他指,《港區國安法》只涵蓋23條的2類罪行,仍有5類罪行未立法,故有需要進行23條立法,防範曾經發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問題。
鄧炳強強調,訂立《港區國安法》後社會回復平靜,經濟發展亦回復正常,形容是定海神針。他又指,當局過去拘捕約150人,檢控了百多人,涉案行為並非一般市民會做,因此市民可以放心。
鄧炳強續指,群體有共同責任保護自身和領土安全,維護主權,回歸前香港在刑事罪行條例下的叛國罪、煽動意圖罪、竊取國家機密罪等,是針對殖民地對宗主國有沒有構成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但回歸後實施一國兩制,特別過去兩年經歷黑暴事件,社會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變得複雜和明顯,因此有需要透過《港區國安法》和23條立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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