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本港非常嚴峻的疫情,政府昨日(22日)公布將進一步收緊社交距離措施,並準備將有關措施維持至4月20日。政府今日(23日)將根據現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的公共衞生緊急規例規定刊憲以每14天為一周期延續社交距離措施,下一周期的生效期間為2月24日至3月9日。
 
政府於2月21日公布「疫苗通行證」實施安排,要求進入或身處一系列處所(包括餐飲業務處所及所有受《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所規管的處所)的人士須至少接種一劑新冠疫苗,並於2月24日起實施。
   
政府已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把在戶外地方進行對該人而言相當消耗體力的體能活動(包括運動),以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及港鐵已付車費區域飲食,從不佩戴口罩的合理辯解中剔除。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亦會在第599I章下發出指明,將必須佩戴口罩的指明公眾地方擴大至涵蓋郊野公園所有範圍。換言之,由2月24日起,任何人在任何公眾地方(包括郊野公園),不論是否進行體能活動,均須佩戴口罩;而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渡輪/街渡)上及港鐵已付車費區域,均一律不得脫下口罩飲食。
 
就第599F章所規管的表列處所,現行社交距離措施將延長兩周,現時關閉的處所須繼續關閉,餐飲處所會進一步收緊限制每枱人數上限至兩人,聯同其餘仍然獲准營運的599F章表列處所,包括商場、百貨公司、街市、超級市場等,將全面實施「疫苗通行證」。
 
其他現行措施,如限制公眾地方羣組聚集的人數為兩人、禁止涉及兩戶以上的人士在私人地方進行多戶聚集、佩戴口罩要求,以及停止所有大型活動和避免羣組聚集,均會繼續實施。
 
在2月24日至3月9日期間生效的具體措施(第599F章下的限制詳情見附件一)包括:
 
(一)餐飲業務
 
(1) 每天傍晚6時起至翌日上午4時59分,除特定處所外,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及如該業務在某處所(或某處所的部分範圍)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關閉該處所或該範圍(視乎屬何種情況而定)。受影響處所將可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餐飲業務負責人亦須於餐飲處所入口處張貼告示,提醒顧客不應於餐飲處所毗連的地方進食或飲用飲品。所有餐飲處所實施「疫苗通行證」安排,所有進入餐飲處所的人士,均須符合疫苗接種要求,獲豁免情況除外(詳情見上述「疫苗通行證」實施安排相關新聞稿)。每枱最多兩人,並不得舉行宴會。
 
(2)餐飲處所內禁止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亦須暫停卡拉OK及麻將天九耍樂活動等。
 
(3)繼續維持其他就餐飲處所的規定及限制,包括離開餐桌時不得飲食並必須佩戴口罩;所有顧客(只購買外賣的顧客除外)必須在進入處所前利用其手機/其他流動裝置上的「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
 
(4)關閉酒吧或酒館。
 
(二)表列處所
 
(5)除會址及酒店或賓館外,所有第599F章下的表列處所必須停止營運,詳列如下:
(a)遊戲機中心;
(b)浴室;
(c)健身中心;
(d)遊樂場所;
(e)公眾娛樂場所;
(f)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g)美容院;
(h)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的、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i)卡拉OK場所;
(j)麻將天九耍樂處所;
(k)按摩院;
(l)體育處所;
(m)泳池;
(n)郵輪(即暫停「公海遊」);
(o)活動場所(符合人數限制的婚禮除外);
(p)理髮店/髮型屋;及
(q)宗教處所(舉行喪禮或符合人數限制的婚禮除外)。
 
(6)就會址及酒店或賓館而言,管理人須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包括實施「疫苗通行證」安排,並關閉當中用作上述第(4)和(5)點用途的設施,而處所內的餐飲處所須遵守所有適用的規定,包括停止提供晚市堂食的要求。
 
(7)就商場、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及街市或市集而言,管理人/掌管人須遵守第599F章下的相關限制,包括以被動查核模式符合與「安心出行」及「疫苗通行證」有關規定。
 
(三)佩戴口罩要求
 
(8)在2月24日至3月9日期間,延續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包括《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9)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罰款金額為5,000元。
 
(四)停止所有大型活動,避免羣組聚集
 
(10)除獲豁免者外,在2月24日至3月9日期間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兩人以上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第599F章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11)在2月24日至3月9日期間,禁止涉及兩戶以上的人士在私人地方進行多戶聚集。
 
(12)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罰款金額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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