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青島中院對國家能源局前黨組成員、前副局長劉寶華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寶華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約370萬港元)。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劉寶華利用其擔任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經濟運營處處長、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兼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人員在企業改制、公司經營、項目承攬、子女入學等方面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7073萬餘元(約8711萬港元)。

青島中院認為,被告人劉寶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不過,青島中院認為,鑑於劉寶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案發後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故輕判其監禁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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