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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冬至前夕,防暴警員涉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進行滅罪掃蕩行動,驅趕公園內的無家者,康文署多名清潔工疑無事先通知下清走露宿者的家當,並在3日內棄掉物品。涉事多名無家者先後入稟小額錢債處要求索償,其中9人之申索案件早前審結。審裁官林希維今指,被告方未能證明康文署在事件中有負上「非自願託管者」應有責任,沒有對無家者物品作出合理照顧,做法難稱得上上是謹慎,判申索方勝訴,並下令康文署向每名申索者象徵性賠款100元,雙方需各自承擔訟費。

林官宣讀裁決時指,康文署清理無家者家當後,便屬於物品的「非自願托管者」,但署方所採取「合理程度的謹慎(reasonable care)」未符合法例要求,歸咎於無家者沒有認真找回物品也非建基於事實基礎。林官指出,署方把無家者物品置於12架手推車中,而非有系統地放在地上。惟部分無家者老弱傷殘,要他們伸手入1米深的手推車找尋家當,實屬強人所難。

林官續指,申索方清場後一日半曾發電郵通知無家者如何取回財物,內容清楚列明無家者為物主,當時署方理應知道無家者並無放棄找回財物。雖然署方聲稱清場時透過在場無家者通知不在場人士收拾物品,但事前並無按照慣常做法張貼告示,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無家者互相認識。再者,物品被清理後「亂作一團」、「混在一起」,即使署方有告知認領物品的位置,無家者仍然難以找尋財物,因此署方未能負起謹慎態度。

此外,署方稱家當沒有寫上名字,沒有責任找尋物主。對此林官反駁指,無家者物品眾多,但署方未有為物品拍照、分類、紀錄,或者指明各手推車放置什麼物品,難稱得上是「非自願托管者」對物品所作出的合理照顧。署方至少應該保存或紀錄物品,讓無家者至少不用毫無頭緒地亂找物品,故裁定被告方未能證明署方負上「非自願托管者」的責任。

賠償方面,林官認為各申索人的確在事件中損失財物,惟他們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財物價值,僅列出物品數量及金額,缺乏單據佐證。加上部分申索人在庭上作供前後矛盾,如劉嘉曦起初稱遺失6張500元鈔票,其後又改稱是不見了3張1000元鈔票,故不接納申索方供詞中所指稱物品的價值。綜合而言,林官認為只能夠接納無家者的寢具在署方行動中被棄掉,裁定申索方勝訴,下令署方向各人作出象徵式賠款100元,訟費則由雙方各自承擔。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衛東聞判後在庭外指,對於裁決結果感到一定程度上的滿意,形容為「遲來的公義」,「相信法律係公義嘅」,但批評康文署在清場過程中並無拍照紀錄,似乎有所隱瞞。他指,本案為同類事件首宗案例,希望可以令政府更加謹慎,惟坦言擔心署方日後會就裁決提出上訴。

被問到賠償金額是否足夠,其中一位申索人陳志榮表示「多少唔係問題,攞翻個公道就算數㗎喇」,但直言100元賠償「買唔番啲嘢,買件衫都百幾蚊啦。」等候裁決期間,先後有兩名申索人不幸離世,陳就指裁決總算是對兩人「有啲交代」。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衛東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衛東

9名申索人為熊達富、趙金興、劉嘉曦 、周雄光 、陳大發、吳隨有、阮少碧、陳志榮、陳志堅,索償2000至13290港元不等。被告人則為律政司司長。其中一名申索人趙金興於今年3月感染新冠肺炎,入院後離世。申索方案情指,康文署連同防暴警員在2019年12月21日,到通州街公園清場,要求無家者在3分鐘收拾家當,但當時大部分露宿該處的無家者都不在場,事前也無按慣常做法張貼告示通知警方行動。康文署其後把無家者的家當放在附近壁球場的12架垃圾車內,任由無家者自行認領個人物品。署方最終在3日後,將無人認領的物品棄掉。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代表其中幾位申索人的吳衛東開庭前指,是次官司持續近1年9月,一共有14位無家者入稟索償,但其中2人在等候審訊的過程中不幸離世,過身前仍無法索償,包括去年10月過身的馬月榮及今年3月去世的趙金興,另有4人失去聯絡,至今只剩下8名無家者的申索繼續。

吳續指,今次事件反映政府對待無家者不友善政策,不明白為何要動用防暴警員應付手無寸鐵的無家者,形容無家者被警方、康文署等多個部門針對。他又提到,律政司去年11月曾向申索方追討逾26,000元訟費,惟事件中無家者顯然是唯一受害者,批評律政司做法「極端不合理」,擔心或會令無家者日後遇到同類事件後便不敢申訴。

吳坦言,不希望每次都以對簿公堂的方式處理事件,但無奈地香港沒有相關部門可以處理無家者申訴,法庭乃唯一可以讓他們尋求公義的地方。他促請政府設立《無家者友善政策》,並成立部門專責跟進無家者申訴,否則相同事件再發生時,無家者便要再次透過法律訴訟申索,實是浪費社會資源的無奈結果。

有人帶同遺照到場。
有人帶同遺照到場。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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