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今日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路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提到「不得通過造謠、虛假行銷宣傳、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熱度,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商品。」
在進一步規範網路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方面,《意見》指出,要加強網路直播帳號註冊管理,網路直播平台應當每半年向相關部門報送存在網路直播營利行為的網路直播發佈者個人身份、直播帳號、網路昵稱、取酬帳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資訊。
《意見》亦要求加強網路直播帳號分級分類管理,設立責令限期改正、限制帳號功能、永久關閉帳號等各種手段;網絡直播平台亦應配合監管當局的調查。
在規範網路直播行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方面,《意見》指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直播帶貨委託方或其他協力廠商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的情況下,仍為其推廣、引流;不得通過造謠、虛假行銷宣傳、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熱度,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商品。
在規範稅收管理,促進納稅遵從方面,《意見》要求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網路直播平台、網路直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區分和界定網路直播發佈者各類收入來源及性質,並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轉嫁或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等。
《意見》最後指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網路直播發佈者,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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