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近日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及《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容許衞生主任在執行疾病控制措施中命令市民交出物品(包括可能曾受指明傳染病感染動物) 並或將該物品銷毀。愛協促請相關部門從速澄清及闡明條例細節。

愛協表示,在制定任何與寵物相關的條例時,必需考慮到人與動物之間的感情牽絆,促請相關部門從速澄清及闡明條例細節。愛協重申,一般來說,由寵物直接將新冠病毒傳給人類的風險微乎其微,反而人類一旦被感染,傳給動物的風險更大,並指寵物主人應預先聯絡熟悉愛寵的朋友或家人,確保他們可在緊急情況下暫時代為照顧愛寵,以免主人一旦不幸確診或遇上其他情況而暫時無法照顧愛寵。主人亦需預先準備好寵物的病歷、獸醫及寵物保險等聯絡資料,方便隨時可轉交代為暫託寵物的人士。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日前答覆議員提問時表示,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及《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如衞生主任有理由相信,任何物品(包括動物)受指明傳染病感染,或可能曾受指明傳染病感染,該衞生主任可命令就該物品執行任何疾病控制措施,或將該物品銷毀。妨礙或協助他人妨礙衞生主任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個月。

政府近日對《規例》作出修訂,包括明確訂明有關物品(包括動物)擁有人須按衞生主任指示交出物品,並把不遵從有關指令訂明為罪行及引入罰則,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有關的修訂已於上月3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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