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歲執業律師陳鑑清涉利用虛假物業買賣協議及轉讓契,令江湖猛人「跛榮」妻子黎綺琴取得150萬元按揭貸款,2019年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使用虛假文書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成,判監8個月緩刑2年。被告不服定罪,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今午公布判詞,判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解釋該案棘手在控方以偽造罪提控,而非其他更直接控罪,否則結果或有不同。終審庭強調雖然該案未能定罪,但絕不能視為姑息同類型計畫。

黎綺琴2000年向賣家購入新界一幅土地,簽訂協議作價105萬元,由黎丈夫同年清繳,惟沒有向土地註冊處註冊。同時為便於建屋,當時賣家轉讓土地予一原居民,以其名義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建屋。建屋完工並轉讓限制期滿後,上訴人陳鑑清2007年為該原居民及黎擬定300萬元買賣協議及轉讓契,獲批了150萬元按揭貸款並註冊物業到黎名下。上訴人終被裁定使用虛假文書罪成,上訴庭去年基於協議雙方從未同意交易,亦沒有支付款項為由,駁回上訴。

上訴方上訴時爭議何謂「虛假文書」,認為涉案買賣協議及轉讓契是按交易雙方擬定的日子地點製造出來,引用法例中「虛假」涵義「該文書看來是在某日期、某地方或在某些情況下製造或更改,但事實上並非在該日期、該地方或在該等情況下製造或更改」(涉案條例),故不屬虛假文書。

終審庭判詞指,區域法院原審時對涉案條例採納了較廣闊的詮釋,基於買賣雙方從未付款的外在事實,而裁定涉案文書屬「虛假」。然而終審庭認同上訴方詮釋,認為涉案條例僅涵蓋與文書自身製造或更改有關的謊言,例如何人製造文書、簽署人權限等,涉案條例中的「情況」無關乎外在事實,拒絕接納原審詮釋。終審庭解釋儘管涉案協議書和轉讓契載有關於背後交易的謊言,卻沒載有任何文書製造或更改的謊言,故涉案文書不屬「虛假」,撤銷上訴人定罪。

終審庭另指上訴庭基於買賣雙方沒有轉讓業權作依據來判決,與原審時明顯不同,亦偏離控方案情,且原審時從未探討,終審庭對上訴庭以此來維持定罪的做法有極大保留。判詞又解釋,該案棘手在控方以偽造罪提控,而非其他更直接控罪,否則結果或有不同,強調雖然該案未能定罪,但絕不能視為姑息同類型計畫。判詞最後補充「不誠實」並非欺詐罪其中一項元素,條例中如須證明會明確訂明,然而《盜竊罪條例》卻未有提及,明言「欺騙」和「不誠實」是完全不同及獨立的概念。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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