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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香港的法例清晰明確,法庭判決具備理據,有關控罪「含糊」、沒有被告人獲准保釋、或由控方造成審判「延誤」的說法,只要一經查證,是完全站不住腳。

鄭若驊今日(14日)在網誌中表示,最近有人針對刑事司法制度作出無理批評,她特此澄清,以正視聽。

對於有人反覆提出一些毫無事實根據的批評,指稱《香港國安法》或其他本地法例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控罪「含糊」。她稱,曾在不同場合指出,《香港國安法》清楚列明構成每項罪行的元素,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在普通法制度下,法院審理案件時,可進一步釐清罪行元素。例如在唐英傑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解釋了「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的罪行元素。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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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釋方面,鄭若驊表示,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中強調,訂立《香港國安法》的主要目的至為重要,解釋了為何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採用更嚴格的保釋條件。法院並認為是否准予保釋的決定,涉及預測及評估,是「法庭運用其判斷或評估而作出的司法工作,而非舉證責任的應用」。

她直指坊間流傳錯誤資訊,誤以為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因為《香港國安法》而全數被拒保釋,事實正相反,在法院充分考慮《香港國安法》和相關本地法律訂明的要求後,有部分被告已被獲准保釋,例如傳媒亦有報道部分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人士,當中包括前立法會議員,目前獲准保釋。

鄭若驊又提醒,如果被告人,不論是否因應法律意見,無視實際案情而決定提出所有程序性申請,就不能同時投訴審訊有所「延誤」,因為這是在公平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被告人充分行使其權利的必然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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