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有網民發起九龍區遊行,多處有人堵路及縱火,3男1女被控告,女被告早前已認罪,餘下2男今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脱,29歲男地盤工人則罪成。裁判官崔美霞裁決時指,地盤工必然知悉警方設置防線控制場面,但他在多次警告後仍留在馬路上,有意圖參與癱瘓交通。法庭為他索取背景報告後於5月4日判刑,期間他須還柙。

被告依次為陳昭宇(29歲,地盤工人)、李國瑋(19歲,無業)及廖煒健(25歲,工程師),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本案另一女被告鄭穎姿(21歲,無業)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囚3個月。

辯方在審訊時質疑警員在場的觀察與呈堂片段有異,但裁判官認為這或許只是拍攝上的遺漏,批評並不影響警員的可靠性。裁判官指,陳昭宇與友人明知當日彌敦道的路面情況而仍選擇到創興廣場用膳的說法不合理。加上警方在他的背囊中搜出防毒面具、護目鏡等用品,推論他必然打算在對峙中使用,遂裁定他罪成。

裁判官續指,從李國瑋和廖煒健被截停附近的閉路電視可見,當時有其他貌似正在購物的途人經過,不能證明2人是示威一份子而拒絕離開。李國瑋的背囊雖然有其他外衣,不過如果他打算在參與示威後更換衣服,不可能連價錢牌也不撕掉,就其隨身物品中,唯一未合理解釋用途的只有防毒面罩。而廖煒健的衣服雖以黑色為主,但無帶備一般示威者常用的物品,且警員描述他的裝束的證供有分歧,遂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斷定2人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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