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移居、BNO、雙重國籍等議題再度熱起來。行政會議成員、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撰文,提及「如何處理BNO移英港人國籍問題」。她說,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指,那些持BNO移英的港人,不願交還特區護照或香港身份證,因此只是移居並非移民。她認為,這些爭議其實歷史早有答案。她不認同「一刀切」處理BNO移英港人的問題,因為當中很多牽涉「非政治因素離港」,建議人大臚列負面清單,褫奪亂港者國籍及居留權。
葉劉淑儀提及,對英國來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後,這些因香港關係取得BDTC身份的港人,不可擁有英國屬土公民的身份(香港不再是英國屬土),但是英國政府仍然視他們為英籍,於是給予他們一個剩餘身份,即「英國國民(海外)(BNO)」。他們只可持有英國政府簽發的BNO身份旅遊證件,這身份不能傳給子女,在英國沒有居留權。
她說,中方立場很清晰,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一部分,所有具中國血統在香港出生的都是中國公民;即使他們憑香港關係成為英國屬土公民,中方不承認他們是英籍。至於BNO,中方只視之為旅遊證件。
葉劉又指,中國法律不承認雙重國籍,但現實上中港澳台都有很多人移居海外,當中很多人持雙重國籍,若要嚴格執行《國籍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想必影響深遠,因此國家素來是「隻眼開隻眼閉」。
葉劉淑儀認為,處理雙重國籍的問題必須小心衡量利弊,亦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處理。持BNO移英的港人當中,也有很多是因為生活節奏、下一代教育等等非政治因素離港,因此不能一竹篙打一船人。要針對處理的,是那些移英(或海外)後,持續勾結外國勢力、活躍於反中亂港活動、觸犯《港區國安法》的港人。他們持續污衊「一國兩制」,做出傷害國家傷害香港的行為,游說外國政要、國會議員制裁、傷害香港,或者持續推動港獨等等。這些人持續傷害國家和香港,自然不應該繼續擁有中國國籍與及香港居留權。
她又說,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和二項的規定,與及人大常委會於1996年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在香港出生或曾經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他們持有外國護照只是旅旅證件,只要他們不向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他們仍然是中國公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
但是若人大常委作出新的「決定」,解釋如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例如列出「負面清單」,聲明若這些人繼續從事反中亂港、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他們取得外國國籍(含英國國籍),就會喪失中國國籍,不用申報國籍變更,即時喪失香港居留權。
根據《入境條例》,喪失了香港居留權的前永久性居民,仍會有入境權(Right to Land),他們可以進入香港居住、工作、經商、讀書,沒有任何逗留時間和條件限制。特區政府亦可在人大常委作出新的「決定」後,修訂《入境條例》,褫奪上述人士的入境權。若真是這樣做,這些「前港人」便只能像一般英國籍人士那樣,需申請簽證才能來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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