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舉落幕,李家超當選後翌日,即馬不停蹄連走七場,分別拜會特首和司法、立法首長以及四個中央駐港機構,其中大部分屬於禮節性拜會,只是與特首林鄭月娥的會晤,就涉及兩屆政府交接及架構重組的安排,較為實質。
林鄭昨天就公開表示,政府籌備到立法會爭取支持的架構重組方案仍以今年一月公布的「三司十五局」為藍本,「我們現時正等待行政長官當選人對這套『三司十五局』方案還有否其他意見,所以到這一刻為止,我未知道在七月一日架構重組後的政府架構是怎樣,亦未能向立法會和相關委員會提供文件;我昨天亦已告知John(李家超)其實時間非常緊逼,希望盡快得到行政長官當選人的確實看法。」她更表示希望下星期能夠先到行政會議討論。林鄭此番言論,大有公開催促李家超之意。
《基本法》有規定
李家超在行政長官選舉期間,已公開表明同意現屆政府提出的「三司十五局」改組藍本,現在的問題,只在於是否設立副司長一職。有政界中人指出,這問題固然需要李家超作出決定,但設立副司長涉及行政體制改變,副司長亦要中央任命,因此,設立副司長,相信亦要獲得中央同意。
雖然回歸以來,特區政府都未有設立副司長一職,但《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中,則有副司長的規定,當中第四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行政長官的職權包括「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而第一百○一條第一款亦規定,「下列各職級的官員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各司司長、副司長……」知情人士指出,正因為副司長列於《基本法》「政治體制」章節中,而且要中央任命,要作出改變,需要徵得中央政府同意。
究竟應否設立副司長、是否必然設立兩個副司長,建制內部亦有不同意見。現任特首林鄭月娥在上一份《施政報告》中,就提出設立一個副司長職位,負責統籌北部都會區項目;但她在推出架構重組方案中,卻未有將副司長納入方案中。而李家超在政綱中,提出設立「公營房屋項目行動工作組」及「土地房屋供應統籌組」,由「司級官員」帶領,以加強統籌,外界一般理解,李家超所謂的「司級官員」,指的或許就是副司長。但有官府中人指出,現時財政司司長亦在政府內部領導一個「土地供應督導委員會」,負責統籌各部門,協調整體土地供應。這個委員會的職能,與李家超提出的「土地房屋供應統籌組」應該相差無幾,當然下屆政府可以將這個委員會再提升強化,但是否必須由副司長出任?有政界中人認為,即使設副司長,是否一定要設兩個,而職權、職能又如何界定,相信是李家超和候任辦急需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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