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中,兩名執勤中的便衣警員遭示威者拳打腳踢和以硬物襲擊,身體多處受傷。3名涉案男子前年承認暴動罪,判囚3年4個月及至4年。兩名警員昨日分別入稟區域法院,就各自的人身傷害向襲擊他的被告追討賠償。

首案原告為郭兆恒,被告為梁柏添(25歲)及龔志遠(52歲);次案原告為張歷恆,被告為梁柏添及李文謙(17歲)。入稟狀指,案發當日約晚上10時,兩名警員正與同袍奉命到新城市廣場執勤以恢復秩序,3名被告身處在3樓的示威者人群中,他們對兩名警員拳打腳踢,又以雨傘和硬物戳傷對方。入稟狀續指,警員事後分別左眼眶周邊、左上頜、鼻子均有骨折,出現雙重眼影及黃色影像等;以及頭皮有裂傷需縫針、面部、手肘、腿、右上胸有磨損和瘀傷。

法官胡雅文當時判刑指,3名被告的所為等同對執法機構直接攻擊,形容手段殘忍令人十分恐懼,現場情況幾近失控。警員因此造成的傷害是難以評估,不但身體受傷,也有可能奉上前途。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防他人「有樣學樣」,又指若公共秩序失守,社會會陷入無政府狀態,終判梁及龔入獄4年;李則入獄3年4個月。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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