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促進兩地資本市場共同發展,中證監、香港證監會發布公告,原則同意兩地交易所將符合條件的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ETF)納入互聯互通。

為進一步豐富交易品種,為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便利和機會,中證監與香港證監會已於2016年就ETF納入互聯互通投資標的達成共識。2021年12月,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中國結算、香港結算就ETF納入互聯互通整體方案達成共識。ETF納入互聯互通後,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ETF基金份額。ETF納入互聯互通基於股票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連接,主要制度安排參照股票互聯互通,遵循兩地現行的基金運作、交易結算法律法規和運行模式。

其他制度安排如下:

投資標的。兩地將基於基金規模、跟踪指數選股以互聯互通標的股票為主等原則,確定符合條件的內地ETF及香港ETF納入標的範圍。詳細的條件規定將由兩地交易所發布。經中證監和香港證監會同意,兩地交易所可根據運行情況在股票互聯互通框架下調整納入標的範圍。投資方式。投資者通過互聯互通投資ETF,僅可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不允許申購贖回。投資額度。ETF投資額度與股票投資額度一併統計及管理。

對於聯合公告未提及的其他有關事項,參照適用股票互聯互通聯合公告的相關規定。上述事項包括適用的交易、結算、投資者適當性、兩地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對口聯絡機制等。

公告指,兩地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將制定發布或調整完善相關業務規則,積極推進技術系統開發及測試、投資者教育等各項準備工作。在相關交易結算規則和系統準備完成、獲得所有相關的監管批准、市場參與者充分調整其業務和技術系統、所有必需的跨境監管執法合作安排和投資者教育工作準備就緒後,方可正式將ETF納入互聯互通。從本聯合公告發布之日起至上述方案正式實施,需要2個月左右準備時間,正式實施時間將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