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女童3年前在將軍澳一洗手間內遭6人掌摑,更被搶去一部手提電話。涉案5女1男今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其中4人另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須各向事主賠償2000元。案件押後至7月12日,以待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法官葉佐文指考慮到各人現時年紀尚輕,因此批准他們在候判期間繼續保釋。

被告依次為18歲男生張庭叡、17歲鄭靈玉、18歲陳柏迎、19歲呂子晴、19歲鄭愷晴及19歲李菀淇。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5月18日在將軍澳寶康公園女廁內,劫去女子X的一部iPhone;以及交替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即非法及惡意地襲擊X。除鄭靈玉及呂子晴外,其餘4人被控明知該部屬於X的iPhone為贓物,仍不誠實地將該它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基於認罪協商,搶劫罪不予起訴,獲法庭存檔。

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約3時,張庭叡與X在公園內會面,之後一名叫「霖仔」的男子、鄭靈玉及陳柏迎先後到場,鄭因感情問題責罵X,問她如何認識其男友,即張。三名女被告隨後與X進入女廁,不久鄭愷晴及李菀淇亦到達。眾被告分別把X推向牆壁、抬起她下巴輪流掌摑她、以牌打她頭部幾下,又以水潑X,著她不要「搞」別人男朋友。之後一名路人進入女廁,陳即關上廁格門阻止X開門,待她答應不再聯絡張,才會給她一次機會,又要求其交出電話,X因感到害怕故照辦,其後示意另一位進入女廁的路人報警。醫學檢驗發現X雙肩和背部擦傷。張在警誡下指他僅是把風的角色,不過承認他們事後在深水埗將贓物以700元變賣;其他被告則承認曾襲擊X。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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