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周一發布《未成年人紋身治理工作辦法》(下稱 《辦法》)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紋身。

《辦法》指出,提供紋身服務的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紋身服務,亦要對之前已紋身且有意願去除紋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規範醫療美容服務。

《辦法》又列明,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誘導未成年人紋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散發紋身商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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