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副教授許金山,2015年涉放置充滿一氧化碳的瑜珈健身球在妻子車輛的車尾箱,釋放毒氣殺害妻子黃秀芬及次女許儷玲。許金山4年前被裁定兩項謀殺罪罪成,被判處終身監禁,前年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主要指出原審法官張慧玲總結案情及引導陪審團時犯錯。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指,張官玲總結案情及引導陪審團時清晰明確、一絲不苟,恰當地令許金山得到公平審訊,同時案件有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兩項謀殺定罪穩妥,故駁回許金山的定罪上訴。

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張慧玲引導陪審團時錯誤地指出舉證責任在於控辯雙方,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分析張官引導陪審團的謄本後,認為有關內容並無不妥,亦跟從司法機構訂立的《陪審團指引》,詳細地向陪審團解釋其任務和職能,並沒有像上訴方所說轉移舉證責任予辯方。

上訴方另認為張官引導陪審團時,提醒陪審團選擇互相牴觸的專家證據,指出控辯雙方證據互相矛盾,但卻沒有提醒陪審團辯方的證據有可能引起合理懷疑。上訴庭則認爲張官已非常清楚及公正地闡明案件所涉的事實和背景,指出專家證據有差異之處,亦提到許金山自稱是要在家利用瑜伽球內排出一氧化碳來滅鼠,一直提醒陪審團需如何評估情況證據及推理,如證據不符合陪審團的觀點,陪審團便可自由否決任何觀點。

上訴庭認為張官在陪審團席前如實地總結有關在涉案車輛內一氧化碳氣體濃度等證據,毋庸置疑的是死者黃秀芬及許儷玲當日一起上車,黃駕駛車輛1.6公里後失去知覺,二人最終證實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雖然上訴方質疑張官沒有向陪審團指出,車內泄氣瑜伽球沒有栓子,有可能是證物警員處理不當或丟失,又或有可能瑜伽球根本沒有栓子,但上訴庭指張官引導陪審團時已詳細說明了有關栓子的證據,亦提到辯方提出的其他可能性,故逾40個鎖碎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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