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醒,駕駛任何車輛包括電單車,亦需要留意周遭的交通情況,並時刻保持警覺性。如果駕駛期間使用流動電話或電訊設備,會令駕駛者對路面的注意力下降,容易釀成交通意外。

警方重申,根據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42G條,汽車移動時,司機本人不得以手持或置於他的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訊設備或它們的任何附件,違者可被罰款港幣2,000。另外,司機駕駛時不專注,亦有機會干犯「危險駕駛」。根據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年;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被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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