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觀塘區議員梁凱晴去年承認參與2020年六四集會,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4個月,她本年初申請刑罰上訴許可被拒,再以書面形式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指梁凱晴已刑滿出獄,她所提出的法律問題並不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純粹是學術性討論,沒有合理爭辯之處,故拒絕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梁凱晴透過關文渭大律師向上訴庭提出兩條法律問題,(一)基於公衆健康理由而被視為未經批准集結或非法集結,是否屬於旨在預防破壞社會安寧的預防性罪行?(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行的嚴重性是否取決於參與人數?。關提到涉案的集結是因公衆健康理由而不獲批准,梁現已刑滿出獄,希望終審法院給予答覆,會對日後的案件有幫助。律政司則認爲法庭判刑時一向應考慮預防破壞社會安寧,而未經批准集結及非法集結的罪行嚴重性,關鍵均在於為了達成共同目的之參與人數,故認為上述兩條問題僅屬學術討論,並不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經分析後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行嚴重性取決於參與人數,因為大規模集會有可能引發混亂,以及新冠疫情下的公共衛生風險。未經批准集結罪是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公眾安全、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而參與人數亦是未經批准集結罪行的嚴重性的關鍵所在。上訴庭認為梁已刑滿出獄,上述兩條問題純粹是學術性討論,不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故拒絕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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