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3日荃灣多處被示威者佔據及以雜物堵路,25歲男學生被搜出一把玻璃槌,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成,判囚3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黃崇厚法官認為定罪穩妥並有充分證據支持,認為本案不見有弄錯身分或涉案背囊的可能性,今駁回其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黃官在書面判詞中指出,上訴人雷震霆在案發當日頭戴黑色帽和黑色口罩,身穿白上衣,黑短褲,褲袋內有一‍雙勞工手套,警方截停上訴人時他一直孭着背囊,警方在背囊內搜到一‍件黑T恤和一‍個紅色玻璃錘,搜查完畢後把搜到的物件放回背囊並拉上拉鍊,背囊一‍直由上‍訴‍人保管,掛在他右肩。原審裁判官劉淑嫻推斷上‍訴‍人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玻璃錘,以摧毁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上訴方質疑控方證人證詞的可信性,認為警察有可能弄亂了不同人的背囊,亦認為證人證詞及紀錄有異,但黃官指這些可能性流於揣測,而法庭可根據承認事實作出推論,但不能就沒有承認的事情作出揣測,故不認為裁‍判‍官錯誤判斷。黃官認為裁‍判‍官細心地考慮了案中證據,亦認為裁判官判斷合情合理,沒有充分理由要干預裁‍判‍官對控方證人證詞的可信性評估的裁斷。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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