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七一民主派在警方禁止下發起遊行,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等7人早前認罪判刑。餘下的時任東區區議員陳榮泰否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今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午3時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柙。
暫委法官鄭念慈裁決時分析指,案發時民陣正就遊行申請上訴,故被告在七一前夕舉行記者會前,必然知道如果上訴不成功,否則遊行將會是違法。被告於庭上自辯稱,出席記者會只是為了撐場及支持民陣上訴,卻在記者會開始時連同陳皓桓等人平排而企及面向鏡頭,手持標語及高呼「反對國安法,七一街頭見」等口號。從眾人一呼一應的叫喊方式、標語物品內容等,可見他們乃一起行動,共同呼籲公眾參與翌日遊行,被告全程也不曾提及希望上訴成功。
鄭官續指,陳皓桓等其他人在記者會上早已透過行動表明,不論上訴會否成功,仍會堅持上街,顯然是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非法集結。雖然辯方指被告一直站在後排,稍一分心便會錯失他人發言,惟他在盤問下承認聽到陳皓桓曾揚言並非代表民陣而是自己,並認為其發言有不妥之處,才會決定臨時發言。然而,鄭官指出假如他想作出澄清,至少可以表明「希望民陣上訴成功」,但他卻沒有提及此點。
鄭官接納辯方指,被告只達中三教育,或聽不明白其他人在記者會上的英文發言,惟他過往從事各報章、電視台及網媒等工作,充滿歷練,相信他絕非不問不問、盲目附和的人。再者,被告的個人發言中,提及遊行人士衣著顏色,目的乃分配角色。鄭官形容,被告自辯「全屬虛構、砌詞猝辯、不盡不實」,與在場人士透過手持橫額、大叫口號等傳遞明確且絕不含糊的訊息,即使上訴失敗仍會繼續上街,因此裁定被告知道被他煽惑的人,會明知七一遊行未經批准而繼續參與。
辯方代表大律師謝志浩求情指,被告前半生人一直奉公守法,在此案中的角色比較輕微,亦無像其他被告一樣有昭然若揭的發言,亦一直為社會服務,值得法庭考慮法外開恩,又表示被告目前在網台工作,早前被裁定宣誓無效後失去區議員資格,而且重犯的機會低。不過鄭官認為案件性質嚴重,又引述當時71非法集結規模及參與人數不少,因此拒絕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56歲陳榮泰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一個屬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同案被告陳皓桓、曾健成、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和鄧世禮去年認罪,分別被判6至12個月不等。
法庭記者:凌子淇 曾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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