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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舉行大會,議員陳沛良關注執法機關不時檢獲走私動物,但公眾無法得知政府會如何處理該等動物。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表示,一般而言,漁護署或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等動物福利機構會獲執法部門授權,於案件調查期間代為照顧案件涉及的動物,待案件完結後,在現行機制下,漁護署會透過伙伴動物福利機構為動物安排領養。如有需要,公眾可向漁護署了解個別動物的領養途徑。

陳沛良指出,香港海關及水警於今年5月18日進行的一項聯合反走私行動中,檢獲159隻走私動物,有市民關心執法機關檢獲走私動物,會如何處理。他又關注過去5年,執法機關共偵破多少宗走私動物案件,有多少名被捕人士被判罪成,以及定罪率為何。

謝展寰書面回覆指,在2017年至2021年期間,根據香港海關和香港警務處的記錄,涉及動物的走私案件有4宗,共拘捕16人。案件經調查後,7人被控告包括與《入境條例》(第115章)、《進出口條例》(第60章)、《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相關的罪行。該7人當中,5人被定罪、1人的案件仍在審理中,以及1人獲判無罪。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左);議員陳沛良(右)。 資料圖片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左);議員陳沛良(右)。 資料圖片

 
此外,在《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及《狂犬病條例》(第421章)下,一般而言,任何人士進口或經香港轉口動物或禽鳥必須事先獲得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出的特別許可證及/或持有出口地區或國家發出的有效健康證明書,並須符合許可證上訂明的條款。另外,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除法例另有訂明的情況外,如有關進口或再出口動物屬列明物種的活生動物,亦須事先獲得漁護署發出的許可證。任何人士違反以上規定,即屬違法。
 
謝展寰又指出,在2017年至2021年期間,漁護署向未有相關許可證或健康證明書情況下非法進口活生動物(包括哺乳類動物、禽鳥及寵物爬蟲動物等)的人士共提出115宗檢控,當中112宗被定罪、1宗仍在審理中,以及2宗獲判無罪。
 
謝展寰表示,在跟進案件調查的過程中,涉案證物(包括動物)的處理須根據執法部門的指示作安排。一般而言,漁護署或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等動物福利機構會獲執法部門授權,於案件調查期間代爲照顧案件涉及的動物。為免影響調查工作,相關動物的安置情況等詳情於調查期間不便公開。待案件完結後,執法部門會授權漁護署為相關動物的安置作出安排。在現行機制下,漁護署會透過伙伴動物福利機構為動物安排領養。如有需要,公眾可向漁護署了解個別動物的領養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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