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高等法院今天就台灣的前總統陳水扁,纏訟16年的國務機要費案第二次重審(更二審)宣判,陳水扁免訴、夫人吳淑珍涉犯洗錢罪遭判2年 ;兒子陳致中洗錢罪判刑1年,罰款150萬元(新台幣,下同,約39.1萬港元);媳婦黃睿靚犯洗錢罪判刑10月,緩刑4年,並罰款及支付公庫各100萬元(約26.1萬港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水扁夫人吳淑珍擔心龍潭購地弊案、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遭發現,指示陳致中、黃睿靚以代號或紙上控股公司名義開設海外帳戶,讓吳淑珍哥哥吳景茂將兩案犯罪所得轉入洗錢。陳致中、黃睿靚雖在審理時否認犯行,但吳淑珍龍潭購地案收賄、南港展覽館案圖利罪已被判刑確定,陳致中、黃睿靚也曾經坦承犯行。同時當陳水扁及吳淑珍因涉嫌貪污遭起訴時,媒體接連以重大消息大肆報道,兩人理當知悉,他們卻在此敏感時刻,向銀行人員謊稱資金是黃睿靚父親贈與,試圖撇清與陳水扁及吳淑珍有關,認定兩人知道資金來源是重大犯罪所得,遂依洗錢罪分別判刑。 

星島新聞集團慶回歸25周年專題網站,請即瀏覽 
立即下載|全新《星島頭條》APP: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