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的24歲被告唐英傑,去年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被判監禁九年及停牌十年。他曾就案件不設陪審團一事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惟敗訴,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亦被駁回,律政司早前向唐英傑發信追討73.65萬訟費,要求唐英傑在今年3月14日前支付,指明可親身支付或寄支票到律政司大樓。據悉,他就申請人身保護令遭拒一案亦被律政司追討約28.9萬元訟費,估計合共有逾138萬元訟費尚未支付。
唐英傑早前入稟司法覆核申請推翻律政司司長不設陪審團的決定遭拒,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駁回其上訴,指設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而律政司司長的決定屬檢控決定,受《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所保障,不受干預,唐亦沒有特殊情況令他能質疑律政司引用《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所作出的檢控決定。
上訴庭當時指明雖然在審訊中設有陪審團是原訟法庭的常規審訊模式,但不應假設此為刑事法律程序中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上訴庭認為律政司司長的決定合憲,而設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唐英傑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他仍可在三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席前,得到公平審訊。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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