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民陣前召集人、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因不滿政府拒認同性伴侶於海外註冊婚姻的決定,在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前年裁定岑子杰敗訴,他再申請上訴,案件今於上訴庭進行遙距聆訊。律政司一方指,本港法例對合法婚姻的定義僅局限於異性婚姻,而政府有正當理由維護「一男一女」的傳統婚姻價值;上訴方則反駁,縱使政府有責任維護異性婚姻的傳統概念,亦不應阻止他們以「民事結合」等其他合法方式確認關係。三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擇日頒布書面決定。

上訴人為岑子杰,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答辯方則為律政司司長,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岑於2013年和丈夫在美國結婚,但其婚姻在港不被承認,未能享有相關的權利,他於2018年申請司法覆核,前年被裁定敗訴。

上訴方今指,《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並無列明婚姻必需是由「一男一女」組成,即沒有將同性婚姻排除在外,同性婚姻在港不被承認,等同歧視同性伴侶,有違《基本法》保障人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權利的原則,故港府拒絕承認同性婚姻欠正當性。

上訴方又指,本港法例不容許同性伴侶結婚,亦沒有提供其他合法方式確立他們的關係,例如容許「民事結合」,則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條文相違背。再者,若港府只承認海外的異性婚姻,而不承認同性婚姻,屬於差別待遇。事實上,同性婚姻的本質並無異於異性,假如兩者元素相同,港府應承認異性關係。

答辯方則回應,《婚姻條例》等亦把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又引述高院在駁回另一同性婚姻司法覆核案時,已指出《基本法》只承認異性婚姻,因此政府實無責任保障「一男一女」以外的婚姻權。

答辯方續指,婚姻背後所伴隨的法定權利,包括社會福利等,既然法例否定同性婚姻,即不保障他們享有同等權利,政府沒有責任提供「民事結合」等選項讓其確立關係。此外,政府有責任維護異性婚姻的傳統概念及社會價值,故有正當理由拒絕承認海外的同性婚姻。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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