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底「荃葵青遊行」期間,當區有多人集結。其中3 名青年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另1名青年另控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兩罪,3人否認全部控罪,案件今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指案中有證供證明3名被告是直接參與集結,遂判處3人全部罪名成立,並將案件押後至8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報告,期間3名被告還押。
屈官強調案件嚴重,稱2019年是社會公共秩序受到破壞的高峰,而此案的集結並非小規模事件,3名被告又有環境證供證明他們直接參與事件,但為第一及第三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第二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屈官表示,法庭要考慮整體案情,可以看到3名被告被截停及拘捕的時間十分接近,且當時的非法集結接近尾聲,3名被告裝束與在場其他示威者接近,可見環境證供足以排除被告只是路過出現,而且能夠證實「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3名被告都在其中參與非法集結,並為在場人士提供支持,遂裁定3名被告非法集結罪成。
第二被告另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即鐳射筆,屈官認為控方不需證明該鐳射筆有用過,只需證明第二被告有意圖使用及傷害他人。對於第二被告表示鐳射筆是日常生活用品,屈官指鐳射筆有特別用途,而他攜帶的鐳射筆是高功率裝置,能對眼睛造成傷害,且將鐳射筆放在腰間伸手可及的位置,可見他有意圖帶鐳射筆到現場,遂裁定第二被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屈官續質疑辯方證人供詞,認為第一被告及其女朋友徐女士稱第一被告當時是為了保護徐而攜帶護目鏡、面具等裝備是不合邏輯,遂不接納其供詞。屈官亦指第二被告供詞「荒謬」,雖聲稱是急救員但並未有穿反光衣證明身分,認為他說法與做法矛盾,因此不認為第二被告有講出真相。屈官又指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均能清楚一致指出案情,因而接納他們的證供。
3名被告依次為22歲建築工人陳港榮、25歲工程助理岑子軒及24歲工程助理葉仲德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嘴道參與非法集結。岑子軒另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記者:曾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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