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訟庭三宗機場販毒案早前因沒有直接證供,法官裁定不能僅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接納辯方「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指示陪審團作出無罪裁決,4名被告無罪釋放。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有關法律爭議,副刑事檢控專員直言原審法官法律上犯錯,主動解釋證供,形同給予比重,終指示陪審團裁定無罪,然而其應由陪審團定奪,而非法官。案件周五續訊。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直言原審法官金貝理法律上犯錯,於首宗販毒案中提到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攜有毒品,因此被告有可能墮入騙局,更直言「沒有任何證據可供推論被告知情」、「證據充份顯示可怕的百二萬可卡因販運騙局」。譚認為此言已份屬評論,又指同類案件證據案情其實均不相伯仲,案中法官最終認為定罪必不穩妥,故裁定表證不成立。而該案主控曾順應法官指證據薄弱,譚今補充事後律政司經已檢討做法。

在第二宗販毒案中,譚引述法官當時曾形容案中僅有有限獲證明事實,更主動解釋證供「互相完全一致,任何獲恰當引導的陪審團均不應裁定罪成」,已為證供給予比重,法官又言「難有足夠事實以作推論⋯⋯如有另一套言之成理的說法,便不能作唯一推論」,終指示陪審團裁定無罪,然而譚認為上述事項應由陪審團定奪,而非法官,同樣法律上犯錯。庭上播放當日聆訊錄音,透露當時曾有陪審員提出自行裁斷,又希望向傳媒透露案件,法官回應指為寧縱毋枉故只得如此。

「法庭之友」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此前陳詞指應區分開法官和陪審團的職能,保留陪審員功能相當重要黃佩琪指出要注意由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到引導陪審團裁決之間的分野,雖然環境證據並非直接證據,然而將環境證據一點一滴拼湊起來,在恰當引導下陪審團仍可以憑藉推論,決定將被告定罪,故法官應避免對控方舉證持有己見,假定無罪,否則使被告脫罪將造成不當。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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