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墜屏意外發生多日,責任誰屬尚未清晰。多個承建商近日紛紛發出聲明,澄清公司並無參與屏幕相關工程。不過,不少法律界人士近日紛紛轉傳本港早年曾發生的一宗嚴重舞台意外,香港管弦樂團一名美籍前男鼓手,於演藝學院綵排期間,吸入由空調系統突然噴出的有毒氣體後,完全喪失謀生能力;意外後,原告循民事索償獲判近二千萬元巨額賠償,涉事單位需要共同承擔責任,法律界人士認為MIRROR演唱會的意外與該宗個案情況類似,涉事的所有承建商有可能需要共同承擔責任。記者 余蔚琳

法律界廣傳舞台意外案例

總承建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是次演唱會製造及安裝舞台的五組角位升降台、部分修口舞台板,及十二個吊人裝置。至於其他機械舞台部分,亦是透過此公司指定的供應商製造及供應,包括事故之天空屏幕升降威吔機及鋼纜。不過,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此類聲明無任何法律意義,經調查後,若查明與事件有關,與意外有關的所有工程公司均需負上法律責任。

法律界人士近日轉傳發生於一九八七年的嚴重舞台意外,香港管弦樂團美籍前男鼓手,於演藝綵排期間,吸入由空調系統突噴出的有毒氣體後,完全喪失謀生能力。意外後,原告循民事向滅蟲公司、香港管弦樂團、香港演藝學院及殺蟲劑入口商和分銷商等索償,於九七年獲判勝訴,眾被告需要作出近二千萬元巨額賠償。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星島》訪問時亦指,是次意外中有關工程所涉及到的工程公司需承擔共同責任。他表示,俗稱大判的總承建商是責無旁貸,即使已經「下判」工程予其他工程公司,仍然必須做好監管工作。他又指,二、三判等承建商直接負責搭建舞台之工程,亦應負相當責任。他重申,無論是多少判,均有責任確保設備有足夠的安全系數。他指,勞工處於處理案件時,會一併調查此前釀成意外的設施,包括演唱會首日晃動的舞台升降橋。他稱,除了工傷賠償之外,傷者亦可循民事索償追討賠償。他續稱,會按身心創傷及後續護理費用等方面進行賠償,是次意外傷者較年輕,倘若長時間未能復原甚至癱瘓,賠償金額將會按照身心受創程度及後續護理費用而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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