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4名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訂明的法定規定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公開譴責和命令他們採取糾正行動。
海關人員早前發現,4名金錢服務經營者未有根據《條例》的規定,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具報主要地址或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其中一名金錢服務經營者更沒有在進行匯款交易之前核實和備存所需資料。
另外,其中一名金錢服務經營者則再違反3項規定,分別是沒有在牌照指明的處所經營金錢服務;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具報牌照指明的處所停業的日期,以及沒有在指定時間內交回牌照。
就上述的違規情況,海關早前已檢控該4名金錢服務經營者,今日再向他們採取紀律處分行動,藉此向業界發出具阻嚇性的信息。相關的紀律處分行動聲明已上載於海關網頁(按此)。
海關提醒各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遵從《條例》訂明的法定規定。違反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
海關亦可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公開譴責、施加罰款及命令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採取糾正行動。最高罰款額為1,000萬元或所獲取利潤或所避免開支之金額的3倍(以金額較大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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