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1日尖沙嘴示威中10名男女被捕後被控暴動罪,2人認罪、7人被裁定罪成,其中一名23歲社工則於被捕時身掛社工證而被裁定罪脫。案件今於區域法院求情,辯方多位律師希望本案法官王詩麗參考法官游德康對同一事件的量刑起點,但王官明言同級法院對其無約束力,並考慮量刑起點高於3年9個月,案件將於8月19日判刑。

辯方今依次就書面求情作口頭補充,王官開庭時表示辯方希望她考慮法官游德康對他案的量刑起點,但由於同級法院的判刑並無約束力,她較傾向採用高於游官的量刑起點。辯方表示游官的判刑亦是針對同一事件同一案情,且實際上此案並無證據顯示眾被告有投擲汽油彈或知悉當時有此事發生,而同類型案件亦是大約以3年9個月作量刑起點,加上在游官判刑後律政司並無就刑期覆核,顯示律政司亦是同意此量刑起點。王官則重申,按照法律原則,自己判刑時不須考慮其他案件,只需看判刑是否合適便可。

辯方求情時表示,在還柙期間,30歲女學生意識到自己先前是「身在福中不知福」,現在已不能探望和照顧在安老院的父親。王官詢問其律師,指其友人所寫之求情信內容為「我認為他當時是對社會的愛護,對香港市民安全著想,寧願身處危險環境亦不願離開」,直斥這種內容對判刑有「反效果」,辯方回應指,希望法庭只採納該求情信對被告品格的評價而非對案情的理解。由於她及25歲送貨工在審前覆核前已寫信予法庭表示會認罪,辯方希望就此獲得四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辯方續指,希望王官判刑時考慮眾被告的良好品格,在還柙時亦有反思,而24歲學生在案發前已創立社企以幫助年輕人培訓技能及建立信心,可見其對社會有責任及使命感,多數被告亦表示在囚期間會報讀不同課程進修,冀王官能考慮多項因素判刑。

10名被告依次為30歲女學生李穎淇、17歲男學生、28歲運輸工廖偉明、27歲學生莊嘉灝、25歲送貨工聶嘉寶、24歲學生黃千溥、21歲羅後成、25歲社工蕭呈希、28歲潘冠雄及24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羅漢銘,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羅漢銘另被控於尖沙嘴彌敦道132號外無牌管有9粒已使用過的催淚彈殼。

法庭記者:曾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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