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男助理文書主任去年在健身房尾隨女同事到更衣室,待對方脫掉衣服洗澡時拿出出機偷拍未遂,警誡下稱覺得她做運動時挺吸引。該男主任早前承認一項企圖窺淫罪,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裁判官劉淑嫻告誡被告不要以為判社服令「佗佗佻佻」,被告須完成指派的工作,不能遲到早退並且表現獲感化官認同,否則他可能會重新被帶上法庭,改為判處即時監禁。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報告內容正面,事發後對事主感到抱歉,案件為單一事件。被告以往從無干犯其他罪行。辯方又稱被告積極尋求心理輔導,認同輔導對他幫助很大。

案情指,被告與事主為同事關係,案發當日約下午4時53分至5時31分,二人均身處在總部10樓健身室。事主在6時16分鍛鍊完後到更衣室5號間隔洗澡,當時更衣室空無一人,約5分鐘後她發現有部黑色電話從上方露出,受驚尖叫後該電話隨即消失。她馬上穿上衣服衝出尋找肇事者但不得要領。案情續指,案發地點裝有閉路電視鏡頭,員工進入健身室需拍卡,被告被拍攝到跟隨事主前往更衣室,之後匆匆離去。

被告在2日後被捕,警誡下承認曾入更衣室,「但俾個女仔喝止咗,我無影到相,淨係舉起咗部手提電話,但影唔到任何相。」被告又承認覺得事主健身時挺吸引,受好奇和慾望驅使而犯案,意料不到事主發現後尖叫。

33歲被告黃嘉興被控於2021年10月29日,在北角渣華道222號海關總部大樓10樓女更衣室內企圖暗中觀察或拍攝個人X,而X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接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及X處身於令人對保持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被告不理會X是否同意被觀察或拍攝。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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