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售貨員於科大生周梓樂逝世當晚示威期間,涉嫌在黃大仙廟外拒捕,經審訊後被裁定拒捕罪成,判監3個月。被告不服上訴,今於高等法院陳詞指案發後全身甚至包括頭皮出現多處血腫,留院1星期,但警員作供時指僅曾用警棍打其大腿骨一下,證供可信成疑。律政司一方指反駁情況混亂,上訴人反抗激烈,警員無法解釋其傷勢如何造成亦非不合理。法官黎婉姫押後案件至11月25日裁決。

上訴方今引述警員作供時指僅曾用警棍打上訴人大腿骨一下,未有看見其他警員大動作擊打上訴人,然而上訴人案發後傷勢嚴重,全身甚至包括頭皮出現多處血腫,留院1星期,質疑警員當時使用過份武力,是否正當執行職務以及證供可信成疑,又指出原審裁判官衡量警員證供可信性時沒有比對其擊打行為及上訴人傷勢。上訴方續指案發時上訴人無故突然被人從後「箍」住腰部,上訴人遂本能「起肘」反抗自衛,根據案例即使被警員制服,如期間使用不合理武力,亦可為上訴人構成合法自衛理據。

律政司一方引述供詞指上訴人自己也無法說出由警員造成傷勢,亦無法憑藉醫療報告推論,指出當時現場情況混亂,上訴人反抗激烈,警員無法解釋其傷勢如何造成也好,亦非不合理或有任何內在固有不可能。律政司續指案發時警方曾3次表明身份,首次警告示威群眾,第二次向上訴人叫到「咪郁,否則使用警棍」,第三次再叫到「警察咪郁,否則使用胡椒噴霧」,惟上訴人知悉警員身份仍持續反抗,加上上訴人當時「起肘」腳踢左右搖動,明顯並非自衛,而是打算擺脫警員逃避拘捕。

被告吳玠寬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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