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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墮物事件時有發生,缺德行為隨時搞出人命!長沙灣一幢大廈日前就懷疑有人刻意從天台將一張櫈子掉落街,結果墜落在相鄰大廈的3樓平台,幸好未有造成傷亡,惟平台業主陳女士(化名)向本網表示,其兒子經常會在平台嬉戲,擔心「掉中死得啦」。她又提到報警後警員以櫈子落在私人地方無造成傷亡為由,未有跟進,僅要求櫈子的主人取回物品,惟有大律師認為事主應再次報警,如證實事件屬高空墮物,除真兇要負上刑事責任,櫈子的持有人亦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責任。

飛墮平台的櫈子四腳變形。陳女士提供
飛墮平台的櫈子四腳變形。陳女士提供

陳女士提供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事發在昨(5日)晚約9時,其平台突然發出一聲巨響,然後看到一張櫈子墮落平台,另一個鏡頭則拍攝到櫈子從相隔的住宅「尚南天」墮下,而墮下的櫈子四隻櫈腳都已經變形。

櫈子墜落在陳女士的平台。陳女士提供
櫈子墜落在陳女士的平台。陳女士提供

陳女士指其兒子經常會在平台踩滑板車和踢足球,晚飯後小朋友亦習慣與愛犬在平台「一齊玩一齊跑」,幸好昨晚事發時未有家人在平台,但對高空墮物的情況感到非常擔心:「痴線!掉中死得啦!」

她事後報警,亦有到涉事的大廈了解,對方的管理處人員證實,櫈子屬於大廈頂層住戶,惟住戶指櫈子已陳舊於是將它放在天台的公眾地方,陳女士指,「尚南天」的天台有圍欄,相信是有人刻意將櫈子從高空擲下,惟由於天台無閉路電視,未能查證案發經過。

而警員到場調查後,向陳女士表示櫈子墮落於平台屬私人地方,加上未有造成傷亡,不屬於刑事案件,拒絕作進一步偵查,僅叫櫈子的擁有人「執返走」。

不過,大律師陸偉雄質疑警員做法,他引述香港法例第228章指:「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犯罪。」

陸偉雄認為事主平台應屬公眾地方附近的範圍:「法律嘅精神唔會話高處揼野落去,(如果)揼中公眾地方就有罪,揼歪啲去咗私人地方就冇罪,你唔覺得咁樣嘅法律係荒謬咩?」他又質疑如警員只要求物主取回櫈子:「好似當無事發生,以後就唔係跌櫈,跌石油氣罐,或掉很多嘢落街都冇罪。」

陸偉雄又提到,如證實事件屬高空墮物,除真兇要負上刑事責任,櫈子的持有人如證實在處理時有疏忽,亦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責任。他建議陳女士應再次報警,要求警方按法律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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