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涉嫌於去年7月凌晨,在彩雲新清水灣道駕駛私家車時衝紅燈,否認一項沒有遵照交通燈的指示罪。案件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陳朗昇沒有法律代表,親自行事,作供指出現場地面瀝青深淺不一影響判斷,當日深夜駛近到燈口前30米時發現「完全見唔到白色停車線」,遂收慢車速在黃色線前停下,「跟住相機著咗」,自己探頭後望才看見白線,而「中線(停車線)甩色情況最嚴重」。案件明午裁決,陳朗昇提到將於明晚離港赴英,參與牛津大學學人計劃。

東九龍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特遣隊高級警員莫永勤(音譯)交代去年7月22日到新清水灣道(西北行)鄰近清水灣道安裝快相機及紅燈攝影機,當有車輛衝過紅燈時會自動拍照,安裝時曾試相3張,翌月4日收取裝置光碟時同樣操作正常,交通燈號亦如是。盤問下莫永勤同意如現場交通標記狀況不理想就需要上報,憶述安裝攝錄機時曾在場觀察,認為行車線清晰。陳朗昇指出現場白色行車線不清晰,瀝青路面深淺不一,連同橋面倒影,晚上行車時會容易混淆黃格,莫永勤不同意,認為即使行車線漆油脫落,根據法例司機須於交通燈前停下,而且當時黃格狀況可以接受。中央交通攝影機違例調查隊女高級警員廖慧蘭(音譯)負責印製呈堂衝燈相片,陳朗昇盤問指案發路口轉紅燈後10秒方衝燈情況少見,廖慧蘭否認,提到「30、40秒都見過」,相信情況常見才於現場設置攝影機。

陳朗昇出庭作證,憶述去年7月28日凌晨零時許駕車沿新清水灣道以時速40至50公里駛往坪石,自己車車身較低,比較貼地,由燈口前100米駛近到前30米時,發現「完全見唔到白色停車線」,右邊又有2支燈柱與交通燈重疊,「以為係(睇)後面嗰盞背住嘅交通燈」,遂收慢車速在黃色線前停下。陳朗昇續指「跟住相機著咗」,自己大惑不解,探頭出車後望才看見白線,補充現場地面瀝青深淺不一影響判斷。盤問下陳朗昇再指出當時「好近先見到黃格,中線(停車線)甩色情況最嚴重」。

陳朗昇形容本案控方表現恰如其分,裁判官表現客氣,循循善誘,彰顯法治,提到自己如罪成需要再扣分或需停牌半年,幸好剛巧未來半年都在英國。陳朗昇又指近日多生波折,離港前夕也要到庭奔波勞碌,自己又再被捕被控,令妻子不滿,無法多花時間陪伴左右,自言未來駕駛態度會更小心。陳朗昇談到已經做了最壞打算,但認為去到英國局面對所有人都好,不願節外生枝。

41歲被告陳朗昇被票控於去年7月28日凌晨零時37分,在新清水灣道(西北行)鄰近清水灣道,身為一輛私家車的司機,在道路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交通燈在按照道路交通(交通管制)條例發出紅色燈光時所表示的指示。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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