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多項貪污罪名正在服刑的台灣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其涉及的94宗貪污指控去年在台灣最高法院進行第二次重審(更二審)法院今天裁定其中81項罪名成立,分別判刑5年半至6年2個月,總計刑期超過400年。
判決指出,李朝卿在2005年到2012年間利用擔任縣長外判工程的機會,向內定承包商各收取1萬到71萬元不等(新台幣,下同,約2,460至18.5萬港元)回扣,不法獲利328萬多元(約58.5萬港元)。台中高等法院在第一次重審(更一審)時以李收取回扣共103罪判刑共21年。
上訴後,最高法院對於李涉犯94罪部分,認為重審沒有調查他實際分得的回扣金額,因涉及量刑輕重及犯罪所得計算,當時均撤銷發回更審。經審理,第二次重審的94項罪名當中90項被裁定成立,經合併後為81罪,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總計超過400年徒刑。
目前已因其他貪污罪名正在服刑的李朝卿,2019年被控涉嫌利用風災道路修復工程,向承包商收取946萬元(約232.7萬港元)回扣,被最高法院依「公務員收取回扣」等8罪,各判處12至14年,共計98年,後來法院裁定執行14年8月;他另涉嫌利用觀光建設收取回扣等9項罪名,上周六(24日)遭最高法院確定各判刑12年,總計刑期108年,實質刑期為16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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